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三四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五六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後,移送執行,經法務部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法八九矯字第三五三三四號函奉准假釋在案,其縮刑刑期終了日期為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 中 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梁 麗 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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