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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五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二0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四萬元,並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聲請人以該被告因拒不到案執行而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經核屬實,此有送達證書二份及拘提報告書乙份在卷可參,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 仲 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文松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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