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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五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二0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甲○○○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茲因該被告逃匿,未能按時報到執行,爰檢附送達證書回證影本、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及原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暨收據影本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三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 正 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萱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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