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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八一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沈芳萍
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四0號),前經本院通緝到案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
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育 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泰 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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