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九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月確定後,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法(89)矯字第0三七五三七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為九十一年二月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斯 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 淑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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