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89,聲,3009,200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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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00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七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毛重拾肆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因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約十四點二公克係屬於違禁物,爰請依法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設有規定;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經查本件右揭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於違禁物,依前說明,本件聲請即應認屬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廿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范 清 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希 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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