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О四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右聲請人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六六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壹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在桃園縣龍潭鄉○○路六三巷一00弄二號為警查獲持有如主文欄所示之物。
茲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雖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該條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施用及持有,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前開扣案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榮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德壽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