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八五號
自 訴 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等因侵占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惟查被告甲○○等二人右開自訴人所述行為,業經檢察官偵查結果,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以八十五年偵字第一一七0五號提起公訴,本院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四日以八十五年易字第四九四0號受理,並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九日判決,嗣於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現仍於審理中,尚未判決,茲自訴人就同一事實,雖所列法條不同,然仍屬同一案件,於八十九年十月九日,向本院重行起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 益 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黃文琪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