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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七號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准被告免予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榮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德壽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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