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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自民國捌拾玖年拾貳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 雅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韻 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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