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89,訴,1416,20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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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甲○○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之「
乙○○」名義護照號碼000000000號之中華民國護照壹本、民國八十九年六
月一日之電腦條碼Z000000000號普通護照入出境許可申請書上偽造之「乙○○」署押壹枚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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