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六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四九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乙○○均自民國捌拾玖年拾壹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乙○○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一第五款之情形,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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