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89,訴,813,200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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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一三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列上訴人因違反電業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係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
乃遲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 永 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 明 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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