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89,重訴,13,200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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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呂福元
邱鎮北
劉哲睿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壹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執行羈押,於同年七月七日、九月七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爭奇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林恆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坤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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