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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三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右列被告等因本院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九八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其陳述詳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二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二人刑事部分,業據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均諭知無罪在案,爰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 晏 鵬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 雅 慧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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