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0,交易,192,2001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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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主 文
乙○○連續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肆萬元,如易服勞
役以參百元折算壹日;又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
日。
甲○○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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