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0,交附民,58,2001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五八號
原 告 甲○○
丁○○
乙○○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二九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九十年五月十一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同年五月十四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淑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文琪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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