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0,他,34,200105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他字第三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五年度偵字第五六0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無付款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民國七十五年八月間在台南市○○街二十一號,向宗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購買計值新台幣(下同)六十一萬二千一百十元之籐條一批,並簽發支票二紙抵付貨款,始公司如數交貨,詎經提示均不獲支付,該公司始知受騙。

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嫌,惟查被告業於七十六年七月一日死亡,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年二月九日(九0)刑案紀字第一三七八五號函及被告甲○○戶籍謄本各乙紙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邱滋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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