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0,撤緩,46,200105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四六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О三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О三九號),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八月七日確定。

甲○○於緩刑前即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因竊盜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四七號),嗣提起上訴,亦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二六號判決駁回,並已於九十年一月二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婷 立
法 官 陳 彥 宏
法 官 鍾 淑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一 凡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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