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0,撤緩,49,2001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四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九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九日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九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緩刑期中付保護管束,並於八十八年四月十一日確定。

於緩刑期間內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犯逃亡罪,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桃園分院於九十年一月八日以八十九年桃判字第二四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

二、本院經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執聲字第八二四號全卷屬實,認已符合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游士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曉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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