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0,交附民,48,2001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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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四八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林榮武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桃園市○○路九七三號
法定代理人 楊兩傳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一三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游士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曉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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