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0,撤緩,39,200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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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三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八十七年度少訴字第二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貴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以八十七年度少訴字第二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緩刑四年,八十八年三月八日確定,惟甲○○於緩刑期前即八十六年九月十六日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貴院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八十八年度少訴字第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斯 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 淑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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