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0,易緝,82,200105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緝字第八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八五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一、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於民國七十九年七月間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常業賭博罪,其最重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二年之罪,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追訴權時效為五年;

嗣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逃匿,經本院於八十年四月十一日發布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繼續,現仍繼續通緝中,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廿九年院字第一九六三號及大法官會議六十三年釋字第一三八號解釋,本案追訴權之時效業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惠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沈秀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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