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0,聲,1402,200105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О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九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並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聲請人以該被告因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經核屬實,此有送達證書三份及拘提報告書各一份在卷可參,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景 文
法 官 蔡 榮 澤
法 官 游 士 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曉 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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