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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0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0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五年,於九十年一月六日判決確定。
詎受刑人甲○○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期間,即九十年三月間某日起至同年三月底止,再犯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四四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併科罰金五萬元,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判決確定,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上開緩刑宣告。
二、經本院審核上開刑事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 斯 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珈 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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