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3,撤緩,8,20040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八?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原名卓淑芬)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九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原名卓淑芬)因犯竊盜罪,前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以九十二年苗簡字第三九一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八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嗣於同年八月四日確定。

詎其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一三四七號),並已於同年十一月八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俏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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