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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3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律師
陳傳中律師
具 保 人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於民國94年7 月13日經本院拘提到案訊問後,認被告雖多次無正當理由未到庭,顯有逃亡之虞,惟暫無羈押必要,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 由具保人甲○○於同日繳納現金3 萬元後,將被告釋放。
二、而被告釋放後,又經本院審理中多次傳喚、拘提,均未到庭,再經本院於95年6 月21日、95年6 月28日傳喚具保人到庭,具保人表示:被告因地下錢莊追債,不敢至本院開庭等語,顯見被告已逃匿, 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韓若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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