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4,交簡附民,13,2005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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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交簡上字第8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該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丁俊成
法 官 游士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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