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4,交聲,300,200507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4年度交聲字第300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甲○○ 男 68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於民國94年5 月24日桃監裁罰字第裁52-D9B272904 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甲○○行車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處罰鍰新臺幣玖佰元,並扣繳牌照責令換領。

理 由

壹、原舉發及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於民國90年9 月26日10時5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KZN-086 號機車行經桃園縣桃園市○○路時,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舉發「一、無照駕駛行駛公路;

二、行照逾期」,異議人上開違規行為分別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0條第1項、第14條之規定,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同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4項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台幣(下同)11,400元,並扣繳牌照等語。

貳、原處分關於「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部分: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90年9 月26日10時59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攔查舉發時,警員僅告知其行照逾期,並於舉發通知單上亦僅記載「行照逾期」乙項違規事由。

詎伊持上開舉發單前往監理站繳款時,竟被告知舉發通知單上另有記載「無照駕駛行駛公路」之違規行為,顯然與原舉發事實不符,爰依法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交通法庭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或聲明異議雖無理由而原處分不當或違法者,應以裁定將原處分經聲明異議部分撤銷,並自為裁定,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著有明文。

又按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39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例如同法第103條),從其規定。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於上開時間、地點遭舉發時,警員確實僅於舉發通知單上記載「行照逾期」之違規事由,嗣因移送監理機關後,發現異議人並未領有駕駛執照,乃由監理機關通知舉發之員警於原舉發通知單之移送聯上逕行加註「無照駕駛行駛公路」之違規事由,此據證人即舉發本件違規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員警王嘉私到庭證述明確,核與異議人所述相符。

準此,有關行政機關所作成本件異議人確有「無照駕駛行駛公路」,而應予罰鍰之處分,顯屬剝奪人民權利之行政處分,事先竟未依行政程序法第39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亦完全未給予該處分相對人即異議人事先陳述意見之機會(與事後申訴之機會不同),而本件核無行政程序法第103條規定之例外事由,且未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各款所載得逕行舉發之事由,堪認此部分之行政處分於法未合。

因此原處分機關遽以事後加註之違規事由,而對異議人裁罰,即難認為允當,應認異議人此部分之異議為有理由,本院爰將原處分機關關於甲○○「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部分撤銷。

至於異議人甲○○是否有該條違規事由,應由原舉發單位賦予異議人事先陳述意見機會後,另行查明處理,本院無從於該瑕疵補正前自為處分,附此敘明。

參、原處分關於「行車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部分:

一、按行車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駛者,處汽車(含機車)所有人或領用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牌照並應扣繳責令換領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5條 第1項第5款、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又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之規定,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而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應處罰鍰新台幣九百元。

二、異議人對於上開行車執照逾期未換領之違規事實並不爭執,核與證人即桃園縣警察局交通隊警員王嘉私到庭陳述之異議人違規事實相符,核諸卷附行車執照、機車車籍查詢報表亦均記載該行車執照之有效日期為90年6 月2 日,亦得佐證。

準此,異議人有關此部分之違規事實明確,惟原處分係就上開兩項違規事由一併裁罰11,400元,顯有不當,已屬無可維持,仍應撤銷原處分,並同時依上揭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之規定,諭知裁罰以最低度罰鍰新台幣900元。

肆、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陳永來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