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4,交附民,90,200806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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