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4,易,1197,200606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陳永來
法 官 錢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奕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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