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14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乙○○
丁○○
上列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 律師
陳傳中 律師
被 告 甲○○ 女 23歲
身分證統一
住桃園縣龜
住桃園縣龜
壬○○ 女 22歲
身分證統一
住桃園縣桃
丙○○原名許雅婷
女 30歲
身分證統一
住桃園縣桃
住桃園縣桃
庚○○ 女 26歲
身分證統一
住桃園縣桃
住桃園縣桃
辛○○ 女 32歲
身分證統一
住桃園縣桃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4 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3 頁第21行所載「‧‧‧當場查獲該店現場負責人己○○、‧‧‧」,應更正為「‧‧‧當場查獲該店現場負責人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張明儀
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文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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