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382號
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陽文瑜 律師
袁健峰 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續字第18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為萬疆有限公司(下稱萬疆公司)代表人,緣於民國92年4 月間,甲○○以所有坐落桃園縣平鎮市○○段371 地號之土地,與第三人東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晨公司),訂立「合作興建房屋契約書」,由甲○○提供土地交東晨公司興建地上17層、地下3 層之建物,並約定由甲○○保留上開土地百分之45之權利及總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45。
嗣84年5 月1 日,在桃園縣中壢市○○路56 號 ,以萬疆公司名義,擔任東晨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向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竹商銀)申辦土地及建築融資貸款,共計新台幣(下同)3 億9 千1 百萬元,同時提供萬疆公司所有坐落桃園縣平鎮市○○段371 地號之土地予新竹商銀設定抵押,甲○○並於84年5 月3 日簽訂切結書,允諾該建物建造完成後,依起造人名義辦理保存登記同時,將該地上建築物提供予新竹商銀設定抵押權,另甲○○又於88年6 月4 日向新竹商銀貸款5 千萬元,惟甲○○於88年9 月15日辦理保存登記後,竟未依約設定抵押權予新竹商銀,新竹商銀遂於88年10月間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對萬疆公司及東晨公司為假扣押,詎甲○○竟於法院裁定扣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先意圖損害新竹商銀之債權,而將前開登記於萬疆公司名下之建物部分,設定1 億5 千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甲○○自身,而損害債權人新竹商銀。
因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356條之毀損債權罪嫌等語。
查被告所涉前開罪嫌,依同法第35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 份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2頁)。
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孟 宜
法 官 蔡 寶 樺
法 官 陳 永 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 霜 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