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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4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台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57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 月20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2 月在案。
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5年6 月20 日 起延長羈押2 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蘇琬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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