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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4桃交簡第2012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 江 德 民
法 官 蔡 和 憲
法 官 許 炎 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張 尹 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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