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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之2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龍潭女子監獄)
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律師
丁俊和律師
被 告 乙○○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左自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均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7 月12日執行羈押,於同年10月12日、12月12日、95年2 月12日、4 月12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自95年6 月12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張明儀
法 官 何燕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弘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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