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4,訴,2163,200606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16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金 鑫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3 月3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5年6 月30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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