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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5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孔令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貳拾貳日起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12月30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3 月30日、95年5 月30日各延長羈押2 月在案。
經查,被告業因另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於95年6 月22日送臺灣桃園監獄執行,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 紙足稽,被告上開執行期間,無從併行執行羈押,且停止羈押對本案追訴審判之進行並無妨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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