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甲○○、戊○○(已於民國93年12月28日死亡,另為不受理
- (一)甲○○、戊○○、乙○○、丁○○於如附表1至4所列之
- (二)甲○○、戊○○、乙○○、丁○○於如附表5至8所列之
- 二、甲○○於取得前開戊○○、乙○○、丁○○所交付之支票後
- 三、甲○○另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獨自於92年
- 四、案經橋通公司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
- 理由
- 壹、程序部分:
-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 二、按刑事審判上之共同被告,係為訴訟經濟等原因,由檢察官
- 三、按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
- 貳、有罪部分:
-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開事實欄一(一)、(二)之犯行坦
- 二、經查:
- (一)被告甲○○部分:
- (二)被告乙○○、丁○○部分:
- (三)至於戊○○部分,其於偵查中承認:有將如附表2所示之
- 二、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 三、按被告甲○○、乙○○、丁○○係任職橋輝公司之業務員,
-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乙○○、丁○○及戊○○承前
-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 (二)雖告訴人橋輝公司指述戊○○侵占其客戶三盛輪胎行支付
- 參、無罪部分:
-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乙○○、丁○○及戊○○另基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甲○○、乙○○、丁○○涉犯上開罪行,無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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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3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丁○○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袁健峰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14148 號、93年度偵緝字第684 號、93年度核退偵字第18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未扣案偽造之「橋輝輪胎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壹枚、如附表十編號一至七、編號十、十一所示支票背面領款人背書欄上偽造之「橋輝輪胎股份有限公司」印文玖枚均沒收。
乙○○、丁○○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他人之物,各處有期徒刑貳年。
甲○○、乙○○、丁○○被訴竊盜罪部分均無罪。
事 實
一、甲○○、戊○○(已於民國93年12月28日死亡,另為不受理判決)、乙○○、丁○○分別於87年6 月22日、89年2 月15日、89年8 月3 日、91年3 月15日起在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666 號之橋輝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橋輝公司,於本院審理中橋輝公司更名為橋通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業務員,負責送貨及收取貨款等業務,均為從事業務之人。
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在下列時間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他人之支票、現金、輪胎:
(一)甲○○、戊○○、乙○○、丁○○於如附表1 至4 所列之時間,分別連續向如附表1 至4 所列客戶,收取如附表1至4 所示橋輝公司客戶支付92年5 月份貨款之支票或現金共計新臺幣(下同)10,918,688元及其他應收款1,308,122 元,合計12,226,810元,並將之侵占入己。
嗣戊○○、乙○○、丁○○分別將如附表2 、3 、4 所示支票及現金交由甲○○保管、提示兌現,或存入其帳戶,或將如附表9 之支票交由乙○○背書轉讓,向溫有文購買BMW牌自小客車2 輛。
(二)甲○○、戊○○、乙○○、丁○○於如附表5 至8 所列之時間,侵占如附表5 至8 所示應送交橋輝公司客戶點收,價值合計6,088,138 元之輪胎共2,462 個後,由甲○○將前開侵占之輪胎販售予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胖」之男子,由「小胖」將全數貨款交付甲○○,得款由甲○○與戊○○、乙○○、丁○○朋分。
二、甲○○於取得前開戊○○、乙○○、丁○○所交付之支票後,基於偽造文書及行使偽造文書之故意,於92年6 月間,在不詳刻印店,利用不知情之不詳姓名成年刻印業者偽刻「橋輝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之方形印章,即於同年月23日前之某日,意圖供行使之用,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在如附表10編號1 至7 ,及編號10、11所示之支票背面蓋用上開偽造橋輝公司之印章而偽造橋通公司之印文,又於同年月23日前之某日,於橋輝公司盜用該公司之發票章及印章,蓋於附表10所示之支票背面,並均於同年月23日自行持向銀行提示兌現,或交由不知情之乙○○於同年月24日持向銀行提示兌現,均足以生損害於橋輝公司。
三、甲○○另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獨自於92年5 月20日,依橋輝公司送貨單所示將規格1100-20 泰國、層數14、花紋KMT之外胎11條送至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646 之1 號士翔輪胎行,尚未交付予該輪胎行負責人丙○○前,即向丙○○佯稱橋輝公司其他客戶急需調用該等輪胎,丙○○誤信而答應,又將上開尚在其持有中之11條輪胎,另行販售予上綽號「小胖」之人,所得款項侵占入己。
四、案經橋通公司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
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應認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
本件證人戴建邦、賴炤綱、王中成、劉文雄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均經具結擔保其所述實在,被告均未反對該證詞之證據能力,更無釋明上開證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說明,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言自亦有證據能力。
二、按刑事審判上之共同被告,係為訴訟經濟等原因,由檢察官或自訴人合併或追加起訴,或由法院合併審判所形成,其間各別被告及犯罪事實仍獨立存在。
故共同被告對於其他共同被告之案件而言,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為確保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證人於審判中,應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最高法院93年臺上字第5726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甲○○同為本案被告,然公訴人援引被告甲○○於檢查事務官詢問時所為之陳述為其餘被告犯行之證據,則就被告乙○○、丁○○而言,被告甲○○之陳述,無異屬「被告以外之人」之陳述,合先敘明。
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再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2項、第159條之2 、第159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 所謂「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應依陳述人於陳述時之「外部情況」是否具有可信性決定之,所謂「外部情況」係指就詢問有無出於不正方法、陳述是否出於非任意性、有無違反法定障礙事由期間不得詢問及禁止夜間詢問之規定、詢問時是否踐行應先告知義務、警詢筆錄所載與錄音或錄影內容是否相符等情,且必須依據陳述人之觀察、記憶、表達是否正確、陳述人有無虛偽陳述之動機,及對照同一待證事項之其他經過詰問證人之證述是否相同,有無矛盾之處而加以綜合決定(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1653號判決意旨參照)。
公訴人援引被告甲○○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陳述為其餘被告犯行之證據,則其所言相對於自身以外之其他被告,無異於證人地位之證言,且其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之陳述,屬審判外之陳述,故須檢視上開證述內容是否有前開得為證據之情形。
本件被告甲○○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就侵占犯行係與戊○○及被告乙○○、丁○○3 人共同所為,戊○○及被告乙○○、丁○○收集向客戶收取之支票、款項後,一開始是他們自己保管,伊要求渠等3 人統一由伊管理,渠等始同意放在伊之帳戶中,也係伊要求戊○○及被告乙○○、丁○○將橋輝公司交由渠等出貨予客戶之輪胎轉賣給綽號小胖,伊也是將橋輝公司交由伊出貨予客戶之輪胎轉賣與綽號小胖之人等犯罪事實,均證述甚詳,並就彼此就上開犯行之行為分擔一節供述在卷。
經核被告甲○○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陳述並非出於不正方法,又所為陳述非僅指述其他共同被告涉犯上開犯行,另亦包括不利於己之陳述,是尚難認有何虛偽陳述以自陷刑章之動機。
又被告甲○○、乙○○、丁○○及戊○○究否曾經共犯上開犯行,係極為單純之事實,被告甲○○絕無誤認之可能,且其就犯罪過程描述堪稱詳細、具體,應非杜撰而來,應為可採。
被告甲○○前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述情節,於共同被告乙○○、丁○○嗣於本院審理時否認犯行之情況下,實為證明共同被告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證據。
應認被告甲○○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上開陳述,有證據能力。
三、按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除前二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 、3 款定有明文。
本案如附表1 至8 所示卷附簽收單、切結書、支票、對帳單,均係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及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又均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自均有證據能力,而均得為證據。
被告乙○○、丁○○之選任辯護人雖辯稱對帳單係各輪胎行於審判外所為陳述而無證據能力,並不可採。
貳、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開事實欄一(一)、(二)之犯行坦承不諱,惟辯稱:伊並無偽造「橋輝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之方形印章,亦無向士翔輪胎行之負責人丙○○訛稱橋輝公司其他客戶急需原欲送貨予士翔輪胎行之輪胎11條而侵占入己云云。
又訊據被告乙○○、丁○○固然承認渠等未將自客戶收取如附表3 、4 所示之支票交還橋輝公司,而交付予被告甲○○,然渠等之用意僅係在對橋通公司表達抗議與不滿,並無侵占之犯意,渠等於92年6 月25日曠職後,並未朋分贓款,四散逃逸,僅係結伴南下遊玩,接獲橋輝公司主管之電話聯繫後,隨即於翌日返回公司處理,顯見渠等2 人並無侵占之犯意。
且渠等並未將如附表7 、8 所示之輪胎侵占後,轉賣他人云云。
二、經查:
(一)被告甲○○部分:⑴上揭犯罪事實一(一)(二),及犯罪事實二就如附表10所示支票之背面盜用橋輝公司之公司發票章及印章蓋印,於92年6 月23日自行持向銀行提示兌現或交由不知情之被告乙○○於同年月24日持向銀行提示兌現部分,業據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詳本院94年3 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 至4 頁),核與告訴人於偵查中之指述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1 至8 及如附表10所示之簽收單、切結書、支票、對帳單、銀行回函附卷可查。
⑵雖被告甲○○就犯罪事實二、三部分辯稱:伊沒有偽造「橋輝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之方形公司章,亦無向士翔輪胎行之負責人丙○○訛稱橋輝公司其他客戶急需原欲送貨予士翔輪胎行之輪胎11條而侵占入己云云。
惟查:就犯罪事實二關於被告偽刻橋輝公司印章部分,觀諸如附表10編號1 至7 ,及編號10、11所示支票背面蓋有「橋輝輪胎股份有限公司」方形公司章,而證人即橋通公司總經理己○○到庭證稱:如附表10所示支票背面所蓋之方形公司章並非橋輝公司所有之方章等語(詳本院94年5 月11日言詞辯論筆錄第18至19頁)。
如附表10編號1 至7 ,及編號10、11所示之支票背面所蓋橋輝公司方形公司章既非該公司所刻之印章,又該等支票於提示前係由被告甲○○持有中,足見該印章應係被告甲○○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刻印店,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橋輝公司之印章,並為該等支票提示兌現,而蓋印其上並向銀行提示。
又就犯罪事實三部分,被告甲○○雖於本院審理中辯稱:92年5 月20日確實有交付輪胎11條予士翔輪胎行之負責人丙○○,事後也沒有拿走該等輪胎云云。
核與被告甲○○於偵查中自白:(問:92年5 月20日將要交付士翔輪胎行之11條 輪胎拿去轉賣之經過?)我跟士翔輪胎行說要以他公司之名義出貨,但收到貨款未將貨款交給士翔輪胎行... 原本要出貨給客戶之輪胎都是轉賣給綽號小胖之人等語(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4148 號偵查卷宗第321 、429 頁)顯相矛盾。
被告甲○○若未載走上開原欲交付予士翔輪胎行之輪胎11條,實無於偵查中為上開自白,是被告甲○○就事實三部分所辯是否可採已甚為可疑。
又證人即士翔輪胎行負責人丙○○到庭證稱:(問:被告甲○○是否有於92年5 月20日運送輪胎11條給你?)有,(問:被告甲○○有無跟你拿走上開輪胎11條?)有,(問:被告甲○○以何理由跟你拿回輪胎?)當天他來時,我在忙,他拿簽收單給我簽,我跟他說等我客戶走了以後再下貨,過沒多久,他又跑來跟我說,其他客戶有急用,而且貨還沒下,就先把貨調給其他客戶,所以我就在簽收單上註明貨未下,我請他改天補貨給我,他就把輪胎載走了,(問:被告甲○○以何人名義調走輪胎?)我的認知是橋輝公司,(問:被告甲○○有無說他是以士翔公司名義出貨給別人,事後補錢給你?)他沒有這樣說,(問:被告甲○○有無再拿錢或補輪胎給你?)沒有,(問:你在簽收單上記載貨未下時,被告甲○○是否在場?)是,(問:為何簽收單註明貨未下,沒有叫甲○○簽名?)因為平常同行調貨,都以電話叫貨,事後補單,(問:那批貨有無點收?)沒有,所以不知車上有多少輪胎等語(詳本院94年5 月4 日言詞辯論筆錄第5 至8 頁),足見被告甲○○於92年5 月20日運送上開輪胎11條至士翔輪胎行尚未交付該等輪胎予丙○○前,即向丙○○訛稱其他客戶急需該等輪胎,而由丙○○於簽收單上記載未下貨,由被告甲○○載走,交由綽號小胖之人轉賣後,將轉賣之金額交予被告甲○○。
(二)被告乙○○、丁○○部分:⑴被告乙○○、丁○○就犯罪事實一(一)部分,承認渠等未將自客戶收取如附表3 、4 所示之支票及現金交還橋輝公司,而交付予被告甲○○,惟辯稱:渠等之用意僅係在對橋輝公司表達抗議與不滿,並無侵占之犯意。
然所謂侵占罪為即成犯,僅需行為人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犯罪即行成立,至所謂事後返還侵占款項,屬事後彌縫之舉,仍無礙於侵占犯行。
再者,被告乙○○於偵查中自承:甲○○92年6月間,要買兩台BMW 的車,要繳車款時,交很多張支票予伊,還要借用伊之名義,伊就背書於如附表9 所示之支票背面等語(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4148 號偵查卷宗第100 至101 頁),被告乙○○既已將如附表3 所示之支票交由被告甲○○保管,於被告甲○○此時突欲購買價值頗高之BMW 車輛時,又交付多張支票予伊,豈有不起疑心之理,況且被告乙○○尚在如附表9 所示之支票背書,豈有不知該等票據係橋輝公司客戶交付予渠等欲繳付貨款之支票,顯見被告乙○○上開所辯係飾卸之詞。
本件被告乙○○、丁○○承認分別於收取客戶如附表3 、4 所示之支票後,遲未交回橋輝公司,迨至橋輝公司發現金額短少,與渠等聯繫後,渠等與戊○○、被告甲○○始回橋輝公司處理,足見被告乙○○、丁○○其於收取各該支票及現金後,即將之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甚明;
至其事後與橋輝公司處理此事,並償還部分款項,僅係犯罪後態度之問題,尚難以此為被告無侵占犯意之有利認定。
故被告乙○○、丁○○均辯稱:渠等並未朋分贓款,四散逃逸,僅係結伴南下遊玩,接獲橋輝公司主管之電話聯繫後,隨即於翌日返回公司處理,顯見渠等無侵占之犯意云云,並非可採。
⑵就犯罪事實一(二)部分,被告乙○○、丁○○否認有侵占如附表7 、8 所示之輪胎轉賣他人云云。
惟查,共同被告甲○○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陳稱:戊○○及被告乙○○、丁○○收集向客戶收取之支票、款項後,一開始是他們自己保管,伊要求渠等3 人統一由伊管理,渠等始同意放在伊之帳戶中,也係伊要求戊○○及被告乙○○、丁○○將橋輝公司交由渠等出貨予客戶之輪胎轉賣給綽號小胖等語(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緝字第684 號偵查卷宗第16頁),並有如附表5 至8 所示客戶之對帳單附卷可查(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4148 號偵查卷宗第350 至424 頁),及證人戴建邦、賴炤綱、王中成、劉文雄於偵查中結證稱:上開對帳單係渠等與客戶對帳後之記載,如果客戶有簽收單就是有收到貨,是沒有問題之款項,其餘則是尚未收到貨等語(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4148 號偵查卷宗第437 頁)。
綜上,足見被告乙○○、丁○○應有侵占如附表7 、8 所示之輪胎,交予被告甲○○轉賣綽號小胖之人。
(三)至於戊○○部分,其於偵查中承認:有將如附表2 所示之貨款及支票先交給被告甲○○,而未繳回橋輝公司... 也有將出貨予客戶之輪胎,轉賣其他人等情(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4148 號偵查卷宗第98、223頁),足見戊○○亦確有侵占如附表2 所示之款項、支票,及侵占如附表6 所示輪胎之情事。
再者,參酌被告甲○○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陳稱:戊○○及被告乙○○、丁○○收集向客戶收取之支票、款項後,一開始是他們自己保管,伊要求渠等3 人統一由伊管理,渠等始同意放在伊之帳戶中,也係伊要求戊○○及被告乙○○、丁○○將橋輝公司交由渠等出貨予客戶之輪胎轉賣給綽號小胖等語,如前所述,足見被告甲○○、乙○○、丁○○及戊○○4人就犯罪事實一(一)、(二)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而被告甲○○就犯罪事實二、三部分應係其個人所為。
綜上所述,被告甲○○、乙○○、丁○○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95年7月1 日修正施行後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
被告行為後,關於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罪,其法定罰金刑最低度部分,由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為銀元1 元以上,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提高為10倍(提高後折算為新臺幣30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則修正為新臺幣1,000 元以上,以百元計算;
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28條規定:「2 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惟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28條則規定:「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並無較利或不利於被告等之情形;
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1 月7 日修正時廢除,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是本件關於被告連續業務侵占之行為,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被告等應構成業務侵占罪之連續犯,並得加重其刑,修正後之刑法既將連續犯之規定廢除,被告等上開行為並無接續犯或包括一罪之情形,其先後多次犯行,各獨立成罪,應分論併罰,自屬修正後刑法第2條之法律變更,且以修正前之規定較為有利;
被告甲○○行為後,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
則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甲○○所犯業務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即須分論併罰。
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不利,應以修正前之刑法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㈡被告行為後,關於罰金之提高標準,刑法施行法於95 年6月14日增訂第1條之1 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
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於95年7 月1 日生效施行,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罪定有罰金刑,但未於94年1 月7 日修正,自應於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30倍,與被告行為時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標準第2條之折算結果相較,罰金刑貨幣單位雖有「銀元」、「新臺幣」之更異,惟適用結果之罰金額度則無二致,並無利或不利之變更,自不生新舊法之比較問題,應逕行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6號內容可資參照),附此敘明。
三、按被告甲○○、乙○○、丁○○係任職橋輝公司之業務員,負責送貨及收取貨款等業務,均為從事業務之人。
核被告甲○○、乙○○、丁○○犯罪事實一之行為及被告甲○○就犯罪事實三部分,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
而公訴意旨認被告甲○○所為犯罪事實三部分應依詐欺取財罪處斷,尚有未洽,惟起訴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另被告甲○○就犯罪事實二部分,盜用「橋輝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之發票章及印章,蓋印於如附表10所示之支票取款背書,並持以兌領該等款項,及偽刻「橋輝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之印章,偽造如附表10編號1 至7 及編號10、11所示之支票取款背書,並持以兌領款項,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被告盜蓋如附表10所示印文,及偽造「橋輝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之印章,進而偽造如附表10編號1 至7 及編號10、11所示印文之行為,均為各次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
被告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再論擬。
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不詳姓名刻印店成年人偽刻「橋輝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之方形印章,係間接正犯。
就犯罪事實一(一)、(二)部分,被告甲○○與戊○○、被告乙○○、丁○○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依修正前第28條之規定認係共同正犯。
又渠等4 人先後為犯罪事實一(一)、(二)所示業務侵占犯行及被告甲○○個人就犯罪事實三所示業務侵占犯行,及被告甲○○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均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
又被告甲○○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侵占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從一重以業務侵占罪處斷。
爰審酌被告甲○○、乙○○、丁○○因不滿橋輝公司而起意侵占之犯罪動機、目的,所侵占之金額甚鉅,被告甲○○犯後坦承部分犯行,而被告乙○○、丁○○飾詞卸責,渠等3 人迄今尚未完全償還橋輝公司損失,暨其平日素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而被告甲○○偽造之橋輝公司方形公司章1枚,雖未扣案,但不能證明業已滅失,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沒收之;
附表10編號1 至7 及編號10、11所示支票背面以偽刻橋輝公司印章偽造之橋輝公司印文9 枚,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沒收之。
又被告甲○○盜蓋橋輝公司發票章及公司章部分,因係橋輝公司真正印章盜用而成之印文,並非偽造之印文,尚無依刑法第219條沒收之餘地,附此說明。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乙○○、丁○○及戊○○承前侵占橋輝公司客戶交付貨款支票之概括犯意,於92年6 月間,由戊○○侵占如附表11編號1 所示之支票,由被告丁○○侵占如附表11編號2 所示之支票,因認被告甲○○、乙○○、丁○○此部所為亦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侵占罪嫌。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在心證上無從為有罪之確信,自應為無罪之判決(參見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
(二)雖告訴人橋輝公司指述戊○○侵占其客戶三盛輪胎行支付貨款之如附表11編號1 所示支票,被告丁○○侵占其客戶永強實業社支付貨款之如附表11編號2 所示之支票,然本院依告訴人橋輝公司提供之支票明細,向付款銀行查詢結果,皆查無相符之支票,有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會稽分行96年7 月19日渣打銀會稽字第960016號函及所附支票影本,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龍岡分行96年3 月22日竹商銀龍岡字第09600129號函各1 份附卷可稽。
故三盛輪胎行及永強實業社究竟有無交付如附表11所示之支票即乏證據證明,難認戊○○及被告丁○○有侵占上開支票。
而被告雖於本院審理中未否認公訴意旨所指此部業務侵占犯嫌,惟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
綜上,檢察官就此部分所提出之證據,尚未能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此部分仍有合理懷疑存在,自不能僅憑被告自白即遽予推定被告有此部分之業務侵占犯行,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業務侵占犯行部分與前揭犯罪事實一業務侵占犯行間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參、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乙○○、丁○○及戊○○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2年6 月24日18時45分起至同日20時30分許止,趁橋輝公司員工下班時間,4人結夥竊取橋輝公司價值622,400 元之大胎60條、員工基本資料檔案夾、監視錄影帶1 卷、同年月1 日至24四日出貨簽收單、發票、入金傳票明細。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在訴訟上用以證明事實之證據,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性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甲○○、乙○○、丁○○涉犯上開罪行,無非以告訴人橋輝公司之指述及證人辛○○、庚○○、己○○於審理中證稱:於訴訟外,曾與被告甲○○、乙○○、丁○○及戊○○談如何處理侵占公司款項、支票及輪胎事宜時,戊○○曾坦承有拿橋輝公司之錄影帶、員工保證資料、傳票等物,其他三人則未予否認等語為其論據;
訊據被告甲○○、乙○○、丁○○均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
經查,依據證人辛○○、庚○○、己○○之上開證詞,僅係戊○○坦承有竊取橋輝公司之錄影帶、員工保證資料、傳票等物,被告甲○○、乙○○、丁○○僅未否認,並未有何自白可言,又縱使認被告甲○○、乙○○、丁○○於訴訟外自白公訴意旨所指之竊盜犯嫌,惟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
然查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竊盜犯行,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犯罪,依法均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第300條、第301條第1項,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55條、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博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政 宏
法 官 吳 勇 毅
法 官 張 明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 峻 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1:甲○○侵占貨款表
┌────┬─────┬──────┬────┬─────┬────────┬─────┬──────┐
│收款日期│交付貨款或│票 號│金 額│證 據│備 註│92偵 14148│本院卷頁數 │
│ │支票之客戶│ │ │ │ │號卷之頁數│ │
├────┼─────┼──────┼────┼─────┼────────┼─────┼──────┤
│92年06月│萬國輪胎行│臺灣中小企業│ 219430│簽收單 │乙○○背書 │第112,229-│ │
│ │ │銀行內壢分行│ │上開銀行函│存入溫有文109287│232頁 │ │
│ │ │AU0000000 │ │及支票影本│0000000帳戶 │ │ │
├────┼─────┼──────┼────┼─────┼────────┼─────┼──────┤
│92.06.19│汶建輪胎行│第一商業銀行│ 200000│支票存根 │甲○○提示兌現 │第112,233,│ │
│ │ │平鎮分行 │ │上開銀行函│ │234頁 │ │
│ │ │TB0000000 │ │及支票影本│ │ │ │
├────┼─────┼──────┼────┼─────┼────────┼─────┼──────┤
│92.06.19│汶建輪胎行│第一商業銀行│ 617284│支票存根 │甲○○提示兌現 │第113,233,│ │
│ │ │平鎮分行 │ │上開銀行函│ │234頁 │ │
│ │ │TB0000000 │ │及支票影本│ │ │ │
├────┼─────┼──────┼────┼─────┼────────┼─────┼──────┤
│92.06.19│汶建輪胎行│第一商業銀行│ 617284│支票存根 │甲○○提示兌現 │第113,233,│ │
│ │ │平鎮分行 │ │上開銀行函│ │234頁 │ │
│ │ │TB0000000 │ │及支票影本│ │ │ │
├────┼─────┼──────┼────┼─────┼────────┼─────┼──────┤
│92年06月│合泰輪胎行│新竹國際商業│ 83930│簽收單 │乙○○背書 │第114,235,│ │
│ │ │銀行環北分行│ │上開銀行函│存入溫有文109287│236頁 │ │
│ │ │AA0000000 │ │及支票影本│0000000帳戶 │ │ │
├────┼─────┼──────┼────┼─────┼────────┼─────┼──────┤
│92.06.15│金利輪胎行│新竹國際商業│ 30112│切結書 │甲○○提示 │第116頁 │第180,182頁 │
│ │ │銀行新明分行│ │上開銀行函│ │ │ │
│ │ │AA0000000 │ │及支票影本│ │ │ │
├────┼─────┼──────┼────┼─────┼────────┼─────┼──────┤
│92年06月│安勇輪胎行│新竹國際商業│ 20028│簽收單 │盜蓋橋輝公司發票│第21,114, │ │
│ │ │銀行中壢分行│ │上開銀行函│章、蓋用偽造之橋│237,239頁 │ │
│ │ │AA0000000 │ │及支票影本│輝公司章。 │ │ │
│ │ │ │ │ │甲○○提示兌現 │ │ │
├────┼─────┼──────┼────┼─────┼────────┼─────┼──────┤
│92年06月│正群輪胎有│新竹國際商業│ 14940│簽收單 │未提示兌 │第114頁 │第135頁 │
│ │限公司 │銀行中壢分行│ │上開銀行函│ │ │ │
│ │ │AA0000000 │ │ │ │ │ │
├────┼─────┼──────┼────┼─────┼────────┼─────┼──────┤
│92年06月│安勇輪胎行│新竹國際商業│ 293758│簽收單 │盜蓋橋輝公司發票│第20,114, │ │
│ │ │銀行中壢分行│ │上開銀行函│章、蓋用偽造之橋│237,240頁 │ │
│ │ │AA0000000 │ │及支票影本│輝公司章 │ │ │
│ │ │ │ │ │甲○○提示兌現 │ │ │
├────┼─────┼──────┼────┼─────┼────────┼─────┼──────┤
│92.06.17│上好輪胎行│合作金庫銀行│ 196788│簽收單 │甲○○提示兌現 │第115,309,│ │
│ │ │中原分行 │ │上開銀行函│ │310頁 │ │
│ │ │441498 │ │ │ │ │ │
├────┼─────┼──────┼────┼─────┼────────┼─────┼──────┤
│92年06月│安勇汽車修│新竹國際商業│ 83180│簽收單 │盜蓋橋輝公司發票│第23,114, │ │
│ │護中心 │銀行中壢分行│ │上開銀行函│章、蓋用偽造之橋│237,238頁 │ │
│ │ │AA0000000 │ │及支票影本│輝公司章。 │ │ │
│ │ │ │ │ │甲○○提示兌現 │ │ │
├────┼─────┼──────┼────┼─────┼────────┼─────┼──────┤
│92年06月│安勇汽車修│新竹國際商業│ 88564│簽收單 │未提示兌領 │第114頁 │第135頁 │
│ │護中心 │銀行中壢分行│ │上開銀行函│ │ │ │
│ │ │AA0000000 │ │ │ │ │ │
├────┼─────┼──────┼────┼─────┼────────┼─────┼──────┤
│92年06月│辰昌輪胎有│聯邦商業銀行│ 28100│上開銀行函│尚未提示兌領 │第245-247 │ │
│ │限公司 │內壢分行 │ │ │ │頁 │ │
│ │ │UC0000000 │ │ │ │ │ │
├────┼─────┼──────┼────┼─────┼────────┼─────┼──────┤
│合 計│ │ │0000000 │ │ │ │ │
└────┴─────┴──────┴────┴─────┴────────┴─────┴──────┘
附表2:戊○○侵占貨款表
┌────┬─────┬──────┬────┬─────┬────────┬─────┬──────┐
│收款日期│交付貨款或│票 號│金 額│證 據│備 註│92偵 14148│本院卷頁數 │
│ │支票之客戶│ │ │ │ │號卷之頁數│ │
├────┼─────┼──────┼────┼─────┼────────┼─────┼──────┤
│92.06.15│中興輪胎行│新竹國際商業│ 364800│切結書 │甲○○提示兌現 │第122,286-│ │
│ │ │銀行中興分行│ │新竹商銀永│ │288頁 │ │
│ │ │AA0000000 │ │安分行函及│ │ │ │
│ │ │ │ │支票影本 │ │ │ │
├────┼─────┼──────┼────┼─────┼────────┼─────┼──────┤
│92.06.15│中興輪胎行│新竹國際商業│ 273240│切結書 │尚未提示兌現 │第122頁 │第185頁 │
│ │ │銀行中興分行│ │上開銀行函│ │ │ │
│ │ │AA0000000 │ │及支票影本│ │ │ │
├────┼─────┼──────┼────┼─────┼────────┼─────┼──────┤
│92.06.16│永吉輪胎行│ │ 14514│簽收單 │現金 │第118頁 │ │
├────┼─────┼──────┼────┼─────┼────────┼─────┼──────┤
│92.06.16│國安輪胎行│ │ 1734│簽收單 │現金 │第118頁 │ │
├────┼─────┼──────┼────┼─────┼────────┼─────┼──────┤
│92.06.18│龍泰輪胎行│新竹國際商業│ 33458│切結書 │乙○○背書 │第123,306-│ │
│ │ │銀行東門分行│ │上開銀行函│存入溫有文109287│308頁 │ │
│ │ │AA0000000 │ │及支票影本│0000000帳戶 │ │ │
├────┼─────┼──────┼────┼─────┼────────┼─────┼──────┤
│ │ │ │ │ │ │ │ │
│ │ 鎮輪胎行│ │ 35414│切結書 │現金 │第126頁 │ │
├────┼─────┼──────┼────┼─────┼────────┼─────┼──────┤
│92.06.20│新高原商行│臺灣中小企業│ 499308│簽收單 │甲○○提示兌現 │第119,249-│ │
│ │ │銀行北桃園分│ │上開銀行函│ │250頁 │ │
│ │ │行AY0000000 │ │及支票影本│ │ │ │
├────┼─────┼──────┼────┼─────┼────────┼─────┼──────┤
│92.06.18│三雄輪胎行│ │ 22936│簽收單 │現金 │第119頁 │ │
├────┼─────┼──────┼────┼─────┼────────┼─────┼──────┤
│92.06.18│三雄輪胎行│ │ 20000│簽收單 │現金 │第119頁 │ │
├────┼─────┼──────┼────┼─────┼────────┼─────┼──────┤
│92.06.16│宏隆輪胎行│新竹國際商業│ 25582│簽收單 │乙○○背書 │第120,302-│ │
│ │ │銀行三民分行│ │上開銀行函│存入溫有文109287│303頁 │ │
│ │ │AA0000000 │ │及支票影本│0000000帳戶 │ │ │
├────┼─────┼──────┼────┼─────┼────────┼─────┼──────┤
│92年06月│毅豐輪胎行│新竹國際商業│ 61452│簽收單 │甲○○提示兌現 │第120,311-│ │
│ │ │銀行中山分行│ │上開銀行函│ │313頁 │ │
│ │ │AA0000000 │ │ │ │ │ │
├────┼─────┼──────┼────┼─────┼────────┼─────┼──────┤
│92.06.16│嘉大輪胎行│合作金庫慈文│ 142852│簽收單 │楊家壽提示兌現 │第283,284 │ │
│ │ │支庫 │ │上開銀行函│ │頁 │ │
│ │ │QE0000000 │ │及支票影本│ │ │ │
├────┼─────┼──────┼────┼─────┼────────┼─────┼──────┤
│92.06.16│嘉大輪胎行│合作金庫慈文│ 72366│簽收單 │尚未兌領 │ │第144,191頁 │
│ │ │支庫 │ │上開銀行函│ │ │ │
│ │ │QE0000000 │ │ │ │ │ │
├────┼─────┼──────┼────┼─────┼────────┼─────┼──────┤
│92.06.18│高勤汽車輪│安泰銀行桃園│ 36770│簽收單 │乙○○、溫有文背│ │第148頁 │
│ │胎行 │分行 │ │上開銀行函│書 │ │ │
│ │ │579069 │ │及支票影本│ │ │ │
├────┼─────┼──────┼────┼─────┼────────┼─────┼──────┤
│92.06.18│五通輪胎有│第一商業銀行│ 35182│簽收單 │甲○○提示兌領 │第125,295,│ │
│ │限公司 │北桃園分行 │ │上開銀行函│ │296頁 │ │
│ │ │TB0000000 │ │及支票影本│ │ │ │
├────┼─────┼──────┼────┼─────┼────────┼─────┼──────┤
│92.06.16│兄弟汽車企│聯邦商業銀行│ 52850│簽收單 │盜蓋橋輝公司發票│第22,121, │ │
│ │業社 │內壢分行 │ │上開銀行函│章、蓋用偽造之橋│245,248頁 │ │
│ │ │UC0000000 │ │及支票影本│輝公司章。 │ │ │
│ │ │ │ │ │甲○○提示兌現 │ │ │
├────┼─────┼──────┼────┼─────┼────────┼─────┼──────┤
│92.06.20│恩尚汽車有│玉山銀行八德│ 24793│簽收單 │甲○○提示兌現 │第121頁 │第194頁 │
│ │限公司 │分行 │ │上開銀行函│ │ │ │
│ │ │0000000 │ │及支票影本│ │ │ │
├────┼─────┼──────┼────┼─────┼────────┼─────┼──────┤
│92.06.23│聯盟輪胎行│第一商業銀行│ 649230│切結書 │盜蓋橋輝公司章。│第24,65,66│ │
│ │ │北桃園分行 │ │上開銀行函│乙○○提示、存入│127,295,29│ │
│ │ │TB0000000 │ │及支票影本│其0000000000000 │8頁 │ │
│ │ │ │ │ │帳戶 │ │ │
├────┼─────┼──────┼────┼─────┼────────┼─────┼──────┤
│92.06.23│聯盟輪胎行│第一商業銀行│ 40000│切結書 │盜蓋橋輝公司章。│第24,295, │ │
│ │ │北桃園分行 │ │上開銀行函│乙○○提示 │297 頁 │ │
│ │ │TB0000000 │ │及支票影本│ │ │ │
├────┼─────┼──────┼────┼─────┼────────┼─────┼──────┤
│92.06.20│東暘輪胎有│遠東國際商銀│ 83828│切結書 │甲○○提示兌現 │第128,255 │ │
│ │限公司 │桃園大興分行│ │銀行函及支│ │頁 │ │
│ │ │BW0000000 │ │票影本 │ │ │ │
├────┼─────┼──────┼────┼─────┼────────┼─────┼──────┤
│合 計│ │ │0000000 │ │ │ │ │
└────┴─────┴──────┴────┴─────┴────────┴─────┴──────┘
附表3:乙○○侵占貨款表
┌────┬─────┬──────┬────┬─────┬────────┬─────┬──────┐
│收款日期│交付貨款或│票 號│金 額│證 據│備 註│92偵 14148│本院卷頁數 │
│ │支票之客戶│ │ │ │ │號卷之頁數│ │
├────┼─────┼──────┼────┼─────┼────────┼─────┼──────┤
│92.06.18│永得輪胎行│新竹國際商銀│ 133158│簽收單 │乙○○背書 │第130,257-│ │
│ │ │山子頂分行 │ │上開銀行函│存入溫有文109287│259頁 │ │
│ │ │AA0000000 │ │及支票影本│0000000帳戶 │ │ │
├────┼─────┼──────┼────┼─────┼────────┼─────┼──────┤
│92.06.19│協泰輪胎行│新屋鄉農會 │ 810907│簽收單 │尚未提示兌領 │130,134頁 │第140頁 │
│ │ │FA0000000 │ │切結書 │ │ │ │
│ │ │ │ │上開銀行函│ │ │ │
├────┼─────┼──────┼────┼─────┼────────┼─────┼──────┤
│92.06.19│協泰輪胎行│新竹國際商業│ 8250│切結書 │尚未提示兌領 │第134頁 │第180,181頁 │
│ │ │銀行新明分行│ │上開銀行函│ │ │ │
│ │ │AA0000000 │ │ │ │ │ │
├────┼─────┼──────┼────┼─────┼────────┼─────┼──────┤
│92.06.18│弘益輪胎行│ │ 25148│簽收單 │現金 │第131頁 │ │
├────┼─────┼──────┼────┼─────┼────────┼─────┼──────┤
│92.06.15│杞林輪胎行│華南商業銀行│ 64634│切結書 │甲○○提示兌現 │第135,261,│ │
│ │ │中壢分行 │ │上開銀行函│ │262頁 │ │
│ │ │EC0000000 │ │及支票影本│ │ │ │
├────┼─────┼──────┼────┼─────┼────────┼─────┼──────┤
│92.06.19│東宏輪胎行│彰化銀行埔心│ 67600│切結書 │甲○○提示兌現 │第136,264-│ │
│ │ │分行 │ │上開銀行函│ │266頁 │ │
│ │ │0000000 │ │及支票影本│ │ │ │
├────┼─────┼──────┼────┼─────┼────────┼─────┼──────┤
│92.06.18│東亞輪胎行│新竹國際商業│ 32375│切結書 │乙○○背書 │第132,137,│ │
│ │ │銀行新明分行│ │支票存根 │存入溫有文109287│299-301頁 │ │
│ │ │AA0000000 │ │上開銀行函│0000000帳戶 │ │ │
│ │ │ │ │及支票影本│ │ │ │
├────┼─────┼──────┼────┼─────┼────────┼─────┼──────┤
│92.06.19│錦泰輪胎行│平鎮市農會 │ 48022│切結書 │乙○○背書 │第138,269,│ │
│ │ │山峰分行 │ │上開農會函│存入溫有文109287│270頁 │ │
│ │ │FA00000000 │ │及支票影本│0000000帳戶 │ │ │
├────┼─────┼──────┼────┼─────┼────────┼─────┼──────┤
│92.06.17│聖豐汽車修│美商花旗銀行│ 200000│切結書 │甲○○提示 │第139,304,│ │
│ │護中心 │桃園分行 │ │上開銀行函│ │305頁 │ │
│ │ │0000000 │ │及支票影本│ │ │ │
├────┼─────┼──────┼────┼─────┼────────┼─────┼──────┤
│92.06.17│聖豐汽車修│美商花旗銀行│ 20000│切結書 │甲○○提示 │第139,304,│ │
│ │護中心 │桃園分行 │ │上開銀行函│ │305頁 │ │
│ │ │0000000 │ │及支票影本│ │ │ │
├────┼─────┼──────┼────┼─────┼────────┼─────┼──────┤
│92.06.18│元盛輪胎行│新竹國際商業│ 3884│支票存根 │乙○○背書 │第140,237,│ │
│ │ │銀行中壢分行│ │上開銀行函│存入溫有文109287│241頁 │ │
│ │ │AA0000000 │ │及支票影本│0000000帳戶 │ │ │
├────┼─────┼──────┼────┼─────┼────────┼─────┼──────┤
│92.06.18│正豐輪胎行│新竹國際商業│ 436730│簽收單 │ │第133頁 │第269頁 │
│ │ │銀行中壢分行│ │支票存根 │ │ │ │
│ │ │AA0000000 │ │ │ │ │ │
├────┼─────┼──────┼────┼─────┼────────┼─────┼──────┤
│92.06.16│震興輪胎行│新竹國際商業│ 65857│切結書 │甲○○提示兌現 │第142頁 │第270頁 │
│ │ │銀行平鎮分行│ │上開銀行函│ │ │ │
│ │ │0000000 │ │及支票影本│ │ │ │
├────┼─────┼──────┼────┼─────┼────────┼─────┼──────┤
│92.06.24│協和輪胎行│新竹國際商業│ 55964│簽收單 │甲○○提示兌現 │第133,290,│ │
│ │ │銀行龍岡分行│ │上開銀行函│ │291頁 │ │
│ │ │AA0000000 │ │及支票影本│ │ │ │
├────┼─────┼──────┼────┼─────┼────────┼─────┼──────┤
│合 計│ │ │0000000 │ │ │ │ │
└────┴─────┴──────┴────┴─────┴────────┴─────┴──────┘
附表4:丁○○侵占貨款表
┌────┬─────┬──────┬────┬─────┬────────┬─────┬──────┐
│收款日期│交付貨款或│票 號│金 額│證 據│備 註│92偵 14148│ │
│ │支票之客戶│ │ │ │ │號卷之頁數│ │
├────┼─────┼──────┼────┼─────┼────────┼─────┼──────┤
│92.06.23│三和輪胎行│ │ 1600│簽收單 │現金 │第147頁 │ │
├────┼─────┼──────┼────┼─────┼────────┼─────┼──────┤
│92.06.23│三和輪胎行│彰化銀行埔心│ 0000000│簽收單 │未提示兌領 │第147頁 │第145頁 │
│ │ │分行 │ │上開銀行函│ │ │ │
│ │ │CF0000000 │ │ │ │ │ │
├────┼─────┼──────┼────┼─────┼────────┼─────┼──────┤
│92.06.19│永全輪胎行│ │ 50822│切結書 │現金 │第148頁 │ │
├────┼─────┼──────┼────┼─────┼────────┼─────┼──────┤
│92.06.19│萬德汽車保│玉山商業銀行│ 18000│簽收單 │未提示兌領 │第147頁 │第197頁 │
│ │養所 │楊梅分行 │ │上開銀行函│ │ │ │
│ │ │AD0000000 │ │ │ │ │ │
├────┼─────┼──────┼────┼─────┼────────┼─────┼──────┤
│92.06.19│萬德汽車保│玉山商業銀行│ 55978│簽收單 │盜蓋橋輝公司發票│第147,272,│ │
│ │養所 │楊梅分行 │ │上開銀行函│章、蓋用偽造之橋│273頁 │ │
│ │ │AD0000000 │ │及支票影本│輝公司章。 │ │ │
│ │ │ │ │ │甲○○提示兌現 │ │ │
├────┼─────┼──────┼────┼─────┼────────┼─────┼──────┤
│92.06.16│民群輪胎行│新竹國際商銀│ 74300│簽收單 │乙○○背書 │第144,275,│ │
│ │ │新坡分行 │ │上開銀行函│存入溫有文109287│276頁 │ │
│ │ │AA0000000 │ │及支票影本│0000000帳戶 │ │ │
├────┼─────┼──────┼────┼─────┼────────┼─────┼──────┤
│92.06.19│日亨輪胎有│彰化銀行埔心│ 269005│簽收單 │乙○○背書 │第145,264,│ │
│ │限公司 │分行 │ │上開銀行函│存入溫有文109287│267,268頁 │ │
│ │ │0000000 │ │及支票影本│0000000帳戶 │ │ │
├────┼─────┼──────┼────┼─────┼────────┼─────┼──────┤
│92.06.19│華山交通器│ │ 16004│簽收單 │現金 │第144頁 │ │
│ │材商行 │ │ │ │ │ │ │
├────┼─────┼──────┼────┼─────┼────────┼─────┼──────┤
│92.06.23│久揚輪胎有│彰化銀行埔心│ 934486│簽收單 │未提示兌領 │ │第145頁 │
│ │限公司 │分行 │ │銀行回函及│ │ │ │
│ │ │CF0000000 │ │支票影本 │ │ │ │
├────┼─────┼──────┼────┼─────┼────────┼─────┼──────┤
│92.06.17│欣達輪胎行│新竹國際商業│ 276360│支票存根 │未提示兌現 │第145頁 │第188頁 │
│ │ │銀行埔心分行│ │上開銀行函│ │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 │ │
│92.06.17│永強實業社│新竹國際商銀│ 555676│簽收單 │乙○○背書 │第146,278,│ │
│ │ │埔心分行 │ │上開銀行函│存入溫有文109287│279 頁 │ │
│ │ │AA0000000 │ │及支票影本│0000000帳戶 │ │ │
├────┼─────┼──────┼────┼─────┼────────┼─────┼──────┤
│92.06.17│永強實業社│新竹國際商銀│ 8200│簽收單 │未提示兌現 │第146,293 │ │
│ │ │關西分行 │ │上開銀行函│ │頁 │ │
│ │ │AA0000000 │ │ │ │ │ │
├────┼─────┼──────┼────┼─────┼────────┼─────┼──────┤
│92.06.17│永強實業社│新竹中小企銀│ 7600│簽收單 │乙○○背書 │第146,280,│ │
│ │ │埔心分行 │ │ │存入溫有文109287│281頁 │ │
│ │ │AA0000000 │ │ │0000000帳戶 │ │ │
├────┼─────┼──────┼────┼─────┼────────┼─────┼──────┤
│92.06.17│永強實業社│新竹國際商業│ 41728│簽收單 │未提示兌領 │第146頁 │第188頁 │
│ │ │銀行埔心分行│ │上開銀行函│ │ │ │
│ │ │AA0000000 │ │ │ │ │ │
├────┼─────┼──────┼────┼─────┼────────┼─────┼──────┤
│92.06.19│榮昌企業行│ │ 14587│簽收單 │現金 │第146頁 │ │
├────┼─────┼──────┼────┼─────┼────────┼─────┼──────┤
│合 計│ │ │0000000 │ │ │ │ │
└────┴─────┴──────┴────┴─────┴────────┴─────┴──────┘
附表5:甲○○侵占輪胎統計表
┌───────┬─────────┬──────┬──────┬──────┐
│出 貨 日 期│應 送 客 戶 │輪胎數量(個)│金額合計(元)│備 註│
├───────┼─────────┼──────┼──────┼──────┤
│920611至920624│萬國輪胎行 │ 67│ 104998│ │
├───────┼─────────┼──────┼──────┼──────┤
│920611至920624│辰昌輪胎有限公司 │ 87│ 140130│ │
├───────┼─────────┼──────┼──────┼──────┤
│920603至920624│汶建輪胎行 │ 188│ 777288│ │
├───────┼─────────┼──────┼──────┼──────┤
│920619至920620│垣新輪胎行 │ 58│ 110280│ │
├───────┼─────────┼──────┼──────┼──────┤
│920610至920620│合泰輪胎行 │ 40│ 112550│ │
├───────┼─────────┼──────┼──────┼──────┤
│920605 │啟安輪胎行 │ 70│ 132180│ │
├───────┼─────────┼──────┼──────┼──────┤
│920617 │合成輪胎行 │ 10│ 17030│ │
├───────┼─────────┼──────┼──────┼──────┤
│920616至920618│正群輪胎有限公司 │ 20│ 34400│ │
├───────┼─────────┼──────┼──────┼──────┤
│920624 │士翔輪胎行 │ 12│ 122400│ │
├───────┼─────────┼──────┼──────┼──────┤
│920611至920624│安勇輪胎行 │ 230│ 499010│ │
├───────┼─────────┼──────┼──────┼──────┤
│920610至920620│博克奇企業有限公司│ 103│ 159187│ │
├───────┼─────────┼──────┼──────┼──────┤
│920619 │上好輪胎行 │ 34│ 63914│ │
├───────┼─────────┼──────┼──────┼──────┤
│920613至920617│安勇汽車修護中心 │ 104│ 175904│ │
├───────┼─────────┼──────┼──────┼──────┤
│920603至920612│宏昌輪胎行 │ 70│ 98550│ │
├───────┼─────────┼──────┼──────┼──────┤
│合 計│ │ 1093│ 0000000│ │
└───────┴─────────┴──────┴──────┴──────┘
附表6:戊○○侵占輪胎統計表
┌───────┬─────────┬──────┬──────┬──────┐
│出貨日期 │應 送 客 戶 │輪胎數量(個)│金額合計(元)│備 註│
├───────┼─────────┼──────┼──────┼──────┤
│920624 │中興輪胎行 │ 10│ 17990│ │
├───────┼─────────┼──────┼──────┼──────┤
│920616至920619│吉信輪胎有限公司 │ 65│ 120912│ │
├───────┼─────────┼──────┼──────┼──────┤
│920610至920624│永基輪胎行 │ 15│ 129778│ │
├───────┼─────────┼──────┼──────┼──────┤
│920616 │三盛輪胎行 │ 28│ 42052│ │
├───────┼─────────┼──────┼──────┼──────┤
│920617 │鴻鎮輪胎行 │ 20│ 30860│ │
├───────┼─────────┼──────┼──────┼──────┤
│920616至920618│大全輪胎行 │ 40│ 213170│ │
├───────┼─────────┼──────┼──────┼──────┤
│920617 │宏隆輪胎商行 │ 20│ 30860│ │
├───────┼─────────┼──────┼──────┼──────┤
│920611至920620│車眾汽車材料輪胎行│ 50│ 90180│ │
├───────┼─────────┼──────┼──────┼──────┤
│920611至920616│傑瓏輪胎有限公司 │ 104│ 195288│ │
├───────┼─────────┼──────┼──────┼──────┤
│920612 │台安輪胎行 │ 11│ 102696│ │
├───────┼─────────┼──────┼──────┼──────┤
│920612 │兄弟汽車企業社 │ 20│ 27620│ │
├───────┼─────────┼──────┼──────┼──────┤
│920617 │恩尚汽車有限公司 │ 6│ 21136│ │
├───────┼─────────┼──────┼──────┼──────┤
│920603至920605│聯盟輪胎行 │ 22│ 190208│ │
├───────┼─────────┼──────┼──────┼──────┤
│920624 │東暘輪胎有限公司 │ 20│ 22410│ │
├───────┼─────────┼──────┼──────┼──────┤
│920624 │長榮國際儲運(股)│ 20│ 27740│ │
├───────┼─────────┼──────┼──────┼──────┤
│合 計│ │ 451│ 0000000│ │
└───────┴─────────┴──────┴──────┴──────┘
附表7:乙○○侵占輪胎統計表
┌───────┬─────────┬──────┬──────┬──────┐
│出貨日期 │應 送 客 戶 │輪胎數量(個)│金額合計(元)│備 註│
├───────┼─────────┼──────┼──────┼──────┤
│920611至920621│永得輪胎行 │ 50│ 224450│ │
├───────┼─────────┼──────┼──────┼──────┤
│920611 │協泰輪胎行 │ 32│ 355000│ │
├───────┼─────────┼──────┼──────┼──────┤
│920617 │杞林輪胎行 │ 30│ 47820│ │
├───────┼─────────┼──────┼──────┼──────┤
│920612至920624│錦泰輪胎行 │ 14│ 17888│ │
├───────┼─────────┼──────┼──────┼──────┤
│920612至920623│聖豐汽車修護中心 │ 70│ 131080│ │
├───────┼─────────┼──────┼──────┼──────┤
│920617至920621│元盛輪胎行 │ 40│ 74240│ │
├───────┼─────────┼──────┼──────┼──────┤
│920612至920624│正豐輪胎行 │ 135│ 211640│ │
├───────┼─────────┼──────┼──────┼──────┤
│920616至920617│震興輪胎行 │ 49│ 74353│ │
├───────┼─────────┼──────┼──────┼──────┤
│920618 │協和輪胎行 │ 30│ 47100│ │
├───────┼─────────┼──────┼──────┼──────┤
│合 計│ │ 450│ 0000000│ │
└───────┴─────────┴──────┴──────┴──────┘
附表8:丁○○侵占輪胎統計表
┌───────┬─────────┬──────┬──────┬──────┐
│出貨日期 │應 送 客 戶 │輪胎數量(個)│金額合計(元)│備 註│
├───────┼─────────┼──────┼──────┼──────┤
│920616 │東海輪胎行 │ 7│ 8078│ │
├───────┼─────────┼──────┼──────┼──────┤
│920617至920624│新坡輪胎行 │ 43│ 80502│ │
├───────┼─────────┼──────┼──────┼──────┤
│920610至920616│永全輪胎行 │ 90│ 124770│ │
├───────┼─────────┼──────┼──────┼──────┤
│920603至920620│順發鑫輪胎有限公司│ 35│ 261000│ │
├───────┼─────────┼──────┼──────┼──────┤
│920602至920619│萬德汽車保養所 │ 35│ 64719│ │
├───────┼─────────┼──────┼──────┼──────┤
│920613至920624│華山交通器材商行 │ 110│ 193830│ │
├───────┼─────────┼──────┼──────┼──────┤
│920623至920624│久揚輪胎有限公司 │ 40│ 131250│ │
├───────┼─────────┼──────┼──────┼──────┤
│920620 │欣達輪胎行 │ 5│ 61000│ │
├───────┼─────────┼──────┼──────┼──────┤
│920614至920619│勝宜輪胎行 │ 80│ 131500│ │
├───────┼─────────┼──────┼──────┼──────┤
│920624 │永強實業社 │ 4│ 6948│ │
├───────┼─────────┼──────┼──────┼──────┤
│920616 │榮昌實業社 │ 19│ 30249│ │
├───────┼─────────┼──────┼──────┼──────┤
│合 計│ │ 468│ 0000000│ │
└───────┴─────────┴──────┴──────┴──────┘
附表9:甲○○交付乙○○背書購買自用小客車交付溫有文提示兌現
┌───┬──────────────────────────────────┐
│ 1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AU0000000號 │
├───┼──────────────────────────────────┤
│ 2 │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環北分行AU0000000號 │
├───┼──────────────────────────────────┤
│ 3 │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東門分行AA0000000號 │
├───┼──────────────────────────────────┤
│ 4 │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三民分行AA0000000號 │
├───┼──────────────────────────────────┤
│ 5 │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山子頂分行AA0000000號 │
├───┼──────────────────────────────────┤
│ 6 │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新明分行AA0000000號 │
├───┼──────────────────────────────────┤
│ 7 │ 平鎮市農會FA00000000號 │
├───┼──────────────────────────────────┤
│ 8 │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AA0000000號 │
├───┼──────────────────────────────────┤
│ 9 │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新坡分行AA0000000號 │
├───┼──────────────────────────────────┤
│ 10 │ 彰化銀行埔心分行0000000號 │
├───┼──────────────────────────────────┤
│ 11 │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埔心分行AA0000000號 │
└───┴──────────────────────────────────┘
附表10:甲○○偽造橋輝公司背書明細
┌─┬────────────────┬─────────┬──────────┐
│ │ 付 款 銀 行 及 票 號 │ 偽造或盜蓋公司章 │ 盜蓋統一發票章 │
├─┼────────────────┼─────────┼──────────┤
│1 │第一商業銀行平鎮分行 TB0000000 │ 偽造 │ 盜蓋 │
├─┼────────────────┼─────────┼──────────┤
│2 │第一商業銀行平鎮分行 TB0000000 │ 偽造 │ 盜蓋 │
├─┼────────────────┼─────────┼──────────┤
│3 │新竹國際商銀中壢分行 AA0000000 │ 偽造 │ 盜蓋 │
├─┼────────────────┼─────────┼──────────┤
│4 │新竹國際商銀中壢分行 AA0000000 │ 偽造 │ 盜蓋 │
├─┼────────────────┼─────────┼──────────┤
│5 │新竹國際商銀中壢分行 AA0000000 │ 偽造 │ 盜蓋 │
├─┼────────────────┼─────────┼──────────┤
│6 │聯邦商業銀行內壢分行 UC0000000 │ 偽造 │ 盜蓋 │
├─┼────────────────┼─────────┼──────────┤
│7 │玉山商業銀行楊梅分行 AD0000000 │ 偽造 │ 盜蓋 │
├─┼────────────────┼─────────┼──────────┤
│8 │第一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TB0000000 │ 盜蓋 │ 未偽造 │
├─┼────────────────┼─────────┼──────────┤
│9 │第一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TB0000000 │ 盜蓋 │ 未偽造 │
├─┼────────────────┼─────────┼──────────┤
│10│美商花旗銀行桃園分行 0000000 │ 偽造 │ 盜蓋 │
├─┼────────────────┼─────────┼──────────┤
│11│美商花旗銀行桃園分行 0000000 │ 偽造 │ 盜蓋 │
└─┴────────────────┴─────────┴──────────┘
附表11:
┌────┬─────┬──────┬────┬────────────┐
│收款日期│交付貨款或│票 號│金 額│ 備 註 │
│ │支票之客戶│ │ │ │
├────┼─────┼──────┼────┼────────────┤
│92.06.15│三盛輪胎行│新竹國際商業│5,667 │ 查無此支票 │
│ │ │銀行會稽分行│ │ │
│ │ │AA0000000 │ │ │
├────┼─────┼──────┼────┼────────────┤
│92.06.17│永強實業社│新竹國際商業│204,000 │ 查無此支票 │
│ │ │銀行龍岡分行│ │ │
│ │ │AA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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