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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林仕訪 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涉嫌重大,且有證人乙○○證述在卷,所犯法定刑係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經拘提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3 月9 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5年6 月9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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