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4,重附民,24,2006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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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4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乙○○
甲○○
被 告 丙○○
(另案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何燕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弘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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