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5,壢勞安簡,4,200606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壢勞安簡字第4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三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55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三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違反雇主對防止機械、設備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之規定,致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2項、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德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職業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註:本件主文所諭知之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均係以銀元為單位,1銀元折算新臺幣3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