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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壢簡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2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日期所載「民國94年2 月27日」,應更正為「民國95年2 月27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文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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