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新福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2日所為之95年度簡上字第458 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附表誤繕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4 、㈡所載「賭資8,091 元」應更正為「賭資8,361 元」。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於附表一編號4 、㈡所載「賭資8,091 元」,與實際扣案之賭資300 元及8,061 元合計為8,361 元不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參,係屬顯然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