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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福圓營造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九十六年度交簡上第一八三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蘇昭蓉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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