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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訴字第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原名鄭堯斌
之2(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之1第1項第6款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8 月14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1月14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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