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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公共危險乙案(本院96年交易字第187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及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蘇琬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不服者,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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