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6,壢交簡,2652,200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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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壢交簡字第26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10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之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另理由應補充如下:爰審酌被告經測試之呼氣酒精濃度值、其酒醉上道對己身及他人之危害、其於本案係酒醉後駕駛大貨車上國道之具體危害性較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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