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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西源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陸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 、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1月19日執行羈押,於97年2 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再於97年4 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茲本院以前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6 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俊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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