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山田順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耕科
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劉為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育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